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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员论善治之一:电动车乱象交管部门应突破陈旧思维

    笔者是南山区政协委员,从事公共管理研究。就深圳在公共治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公开发表一些看法,希望深圳实现善治。

    元旦以来看深圳新闻,连续多起发生与电动车有关的重大交通事故:1月3日,坂田,搅拌车撞电动车,1死2重伤;1月9日,宝安,泥头车碾压电动车,2死1伤。这些还只是媒体关注的大案,许多日常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未造成重大伤亡而没有被报道。以深圳全市现在的电动车数量,以及几乎没有约束力的交通规则,发生事故的数量肯定不在少数。具体数字只有交警才能掌握,如果公开这些数据,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电动车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。

    前年和去年,在泥头车导致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后,深圳掀起了一场泥头车治理风暴,现在泥头车明显就规矩了很多,虽然事故仍不时发生,但是因为治理时是从利益的源头进行的,所以效果总的来说是不错的。这说明并非没有治理能力,而是重视不重视、积极不积极、是否找到问题的关键。

    看着新闻中报道了那么多与电动车有关的事故,看着那么多鲜活的生命逝去,每个人心里都不会好受。可是与电动车有关的管理规定却始终不能出台,就连禁还是不禁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表示。在路面上,交警基本上对电动车不管不顾,多次“声势浩大”的交通整治很难看到有什么效果。抓了一些电动车,罚了一点款,但是路面上电动车依旧胡乱穿行,对交通状况没有一点改变。

    电动车之乱有目共睹,笔者认为要改善电动车乱象,必须突破现有管制思维。

    首先,在禁与不禁的问题上需有明确态度。以电动车的行业性质看,像过去禁摩那样一禁了之是不可取的。如果不禁,就应明确电动车的合法性,交警不能随意收缴和罚款。目前国内如南京、合肥等许多城市都已允许电动车上牌,上牌费在10元左右。上牌之后被偷抢的可以找到失主,路面管理也可以针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。作为目前城市中大多数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,相信会支持上牌管理。

    其次,电动车属于什么性质的交通工具也需明确。目前国家对电动车的定性是非机动车,对允许上路的电动车有相应的标准。笔者认为从电动车的构造来说,无疑属于机动车范围,与电动汽车的驱动原理是一致的。国家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目的是为了区分行驶道路,即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。其实这也不是不可以进行地方规范的,深圳可以将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,可以在规定其是否可以机动车道上行驶。根据深圳目前的道路设计,没有摩托车道和电动车道,为安全起见,可以制定规定禁止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。可以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,否则在治理电动车时缺乏法理依据,也不能产生实际效果。

    再次,应从安全的角度制定针对电动车的更积极的交通管理规定。目前许多交通事故与电动车违规行驶有关,有的在机动车道行驶,有的不遵守红绿灯,有的逆向行驶,有的拉客,有的带人(甚至带2、3人),而且基本没有骑车人戴头盔。摩托车驾驶有比较详细的安全规定,电动车如此普及却没有任何安全规定,如此漠视电动车安全,交管部门的责任无法逃避。

    选择安全合法的交通工具本是人的自由权利,但是目前过分的管制往往存在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形。不论公共交通如何发达,总是有人更愿意选择自己喜爱的交通工具。为了公共交通的顺畅和安全,制定明确的交通规范,并限制部分交通工具的使用也是现代化城市所必要的。电动车乱象存在时间已久,交管部门不能在坐视不理,望能有积极作为,改善深圳的交通状况。

本文标签:时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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